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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质监局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“双随机”抽查工作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18-03-01? 浏览次数: ? 字体:[ ]

   

第一条为提高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的公正性、规范性、简约性,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、机会平等、规则平等,依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5〕58号)和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》(国发〔2016〕30号)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“双随机”工作。

第三条广东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开展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,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、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“双随机”监督抽查机制。

第四条实施“双随机”抽查机制,应当坚持依法监管、公正公开、风险管理、协同推进的原则。

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负责以备案的强检计量器具库为基础,开展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工作,组织建立“检查对象数据库”及“检查人员数据库”并动态更新维护数据库。

检查对象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:单位名称、地址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强检计量器具信息等。

检查人员库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:姓名、单位、岗位、执法证号及有效期、联系电话等。

第六条 按照“谁管辖,谁负责”的原则,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负责本辖区内强检计量器具“双随机”监督检查工作。利用信息化手段,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,做到全程留痕,实现责任可追溯。当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益相关时,该人员应主动回避,并重新抽取检查人员。必要时,可指定计量技术专家协助开展检查工作。

   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熟悉强检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,了解检查规则。

   第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应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,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。原则上应每年抽查1次以上,抽查比例不少于1%。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,原则上不超过两次;对连续多年检查合格的检查对象,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;对存在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、有失信行为、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,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。

   第九条检查内容为:强检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;

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有关计量法律法律的行为。

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,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关证件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,科学、公正、规范地开展工作,如实记录检查情况,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,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一条 组织检查的单位应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和结果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:

(一)法律、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;

(二)因投诉、举报、上级部门交办等原因,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的。

第十三条  本细则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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